|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383号 |
原告杨伟红,男,汉族,1980年9月5日出生。 被告李凤龙,男,汉族,1960年12月7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陶韬。 委托代理人倪海亮,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伟红与被告李凤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伟红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伟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伟红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杨伟红负担。
审 判 长 李 慧 娟 人民陪审员 程 景 府 人民陪审员 宋 德 奎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晓 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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