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涧刑公初字第200号 |
被告人沈雪冬,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1995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0年11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1年9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4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2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09年6月因吸毒、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4)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雪冬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叶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雪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沈雪冬伙同孔繁礼(在逃)骑助力车窜至洛阳市涧西区康滇路菜市场欲实施盗窃,被告人沈雪冬伺机将被害人吕某某放在营业台下面的黑红色女士挎包偷走,孔繁礼骑助力车接应,二人迅速逃离,后被告人沈雪冬和孔繁礼将所盗窃包内4800元现金用于购买毒品进行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雪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沈雪冬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检查,被害人吕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监控视频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沈雪冬的前科证明、前科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雪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雪冬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雪冬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沈雪冬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雪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贺 春 辉
二O一四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陈 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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