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长民初字第02415号 |
原告朱新凯,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和尚桥镇秦公庙村2组。 人张文献,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健群,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董村镇政府路3号。 被告赵萌萌,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董村镇政府路3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义务向法院提供准确无误的当事人基本身份情况,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本案原告起诉被告赵健群名字错误,因此本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新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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