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许民终字第61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春辉,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长松,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良杰,男。 法定代理人徐金伟,男,系原告徐良杰之父。 委托代理人刘俊芳,许昌市魏都区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祥,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民超,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寇鹏飞,男。 委托代理人白超锋,男。 原审被告许昌万里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春辉,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长松,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康丽琴,任总经理。 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半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我院审委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半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随成 审 判 员 尤 薇 审 判 员 蒋晓静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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