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74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秋成,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柳信,男。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有林,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桂莲,女。 委托代理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秋成、王柳信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秋成及上诉人王柳信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有林,被上诉人安桂莲及委托代理人菅中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经本院审核平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胡乔琳 审 判 员 李随成 审 判 员 蒋晓静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