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方刑初字第244号 |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晓航,女,1990年9月7日出生。2014年1月20日因容留卖淫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 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晓航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晓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15日至2013年1月18日期间,张小徐(已判刑)在方城县小史店镇北大街自己家里开办的财源浴池内容留多名妇女卖淫,卖淫女每人每次卖淫给张小徐提成5元。在2012年12月5日至12月28日张小徐有病住院期间及张小徐出院后平时有事时,其儿媳被告人褚晓航负责经营财源浴池,并容留多名妇女卖淫,卖淫女每人每次卖淫给浴池提成5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褚晓航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褚晓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5日至2013年1月18日期间,张小徐(已判刑)在方城县小史店镇北大街自己家里开办的财源浴池内容留多名妇女卖淫,卖淫女每人每次卖淫给张小徐提成5元。在2012年12月5日至12月28日张小徐有病住院期间及张小徐出院后平时有事时,其儿媳即被告人褚晓航负责经营财源浴池,并容留多名妇女卖淫,卖淫女每人每次卖淫给浴池提成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褚晓航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张小徐的供述,证人薛甲某、薛乙某、闫某、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小史店派出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某某浴池平面示意图,照片,记帐单。以上证据已经法庭示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晓航伙同他人在自己经营的浴池内容留多名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褚晓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褚晓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褚晓航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杰远 审判员 郭庆华 审判员 文大强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司 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