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 事 裁 定 书 |
| (2014)驻刑二终字第013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振阳,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2005年8月15日任驻马店市某站站长,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捕前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3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玉慧,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振阳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振阳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曹振阳不服,以“原判决认定其犯滥用职权罪错误、认定其受贿数额有误、其受贿款用于公用开支应抵扣受贿数额而没有抵扣不当”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振阳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新华 代理审判员 郭留会 代理审判员 赵全贵
二○一四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叶 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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