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宋子印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永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子印,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3月2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侯审;201
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永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子印,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3月2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侯审;2013年3月18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吴淞江派出所抓获,同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练柱才,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子印犯故意伤害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李顺、被告人宋子印及其辩护人练柱才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2月26日上午10时许,因被告人宋子印辱骂宋某某的哥哥宋某甲,宋某某遂到宋子印家后将宋子印种的树苗拔掉,引起二人厮打,宋子印持镢头砍伤宋某某脸部,经鉴定宋某某伤情为重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证据有:1、被告人宋子印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4、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5、法医鉴定结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子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子印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宋子印伤害宋某某无异议,但认为宋某某的伤情不能构成重伤,应构成轻伤,要求对被害人的伤情重新鉴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子印与被害人宋某某因宅基地栽树

问题,两家产生矛盾。2001年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宋子印辱骂他人,被宋某某听到,为此二人发生争吵,继而宋某某将宋子印栽的杨树拨掉,引起二人厮打,宋子印持镢头将宋某某面部砍伤。2001年3月21日经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宋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2001年5月10日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证实宋某某右侧面

部外伤后纵形瘢痕,长度为7.7CM;2001年5月17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同意永城市检察院法医对宋某某重伤的鉴定结论。2013年12月10日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宋某某伤后致鼻骨骨折,构成伤残十级。

认定上述事实,经法庭宣读、出示证据并经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宋子印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2001年冬天,记不住哪一天了,上午,因为我和宋某某两家在宅子上种杨树,是公家分的地,有我的地,也有他的地,他认为我栽的杨树栽到他家宅子上了,我正好走在张某某家门口时,我骂了一句“妈的X,孬种”,正好碰见宋子印,宋某某问我骂的谁,我说骂的孬种,两人吵几句,宋某某就去拨我家的杨树,我到家拿个镢头,去砍他栽的树,在现场俺俩人打起来,他拿个杨树条子打我,我拿个镢头朝他身上砸,他一偏身,砸到他鼻子上了,被张某甲拉开了。事情发生后,从看守所出来,我去密县干建筑,在陕西卖过菜,后来儿子成家了,在昆山上班,我和老伴在昆山给他们照顾小孩。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2001年正月12日下午,其出去玩时看见有人在他栽树的宅子上栽了三棵杨树苗,后来打听知道是宋子印栽的,其去找组长闫某某和村主任处理此事,因宋子印没在家也没处理成。正月14日,其在张某某家打牌时听见宋子印在骂,二人抓打在一起后来被人拉开。其就去宅子上拔宋子印种的树,宋子印拿镢头就砍其种的树,其上前阻挡,宋子印用镢头反击,镢头砍在其鼻子上。其的伤情鉴定是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科做的。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门市部北面的十字路口站着玩时,看见宋子印与宋某某吵架,向宋某某门口的方向去。当走到宋子印家的门口时,宋子印从家里拿一个镢头,宋某某在宋子印家对面折断一棵树条,两人打了起来。宋某某面朝西用树条打宋子印,宋子印面朝东用镢头砍宋某某的脸时,宋某某用胳膊一挡,具体砍哪个部位了没看清,看见宋某某的脸上淌的都是血。镢头有两尺多长,两头带刃。

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宋某某被宋子印砍伤的经过。

5、证人宋某甲的证言,证实2001年正月14日上午,宋子印来找自己说宅子的事,两人吵了两句,宋子印就吓唬着走了。当宋子印走到张某某门口时与宋某某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他们一前一后向东走,其回家换了一双鞋出去,这时看见宋某某用树条子打宋子印,宋子印用镢头向宋某某的头部砍去,张某甲把他们拉开,其看见宋某某脸上淌的都是血,就找了一辆车把宋某某送到医院抢救。

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宋某某刨掉宅子上的三棵桐树后,宋子印栽上了三棵小树苗。打架前宋某某找过其协调处理此事,但没来得及处理。宋某某刨的桐树有十几年了,那片宅子划了有一二十年了,宋子印这些年没有提过要宅子的事。

7、证人闫某甲的证言,证实2001年正月14日上午,其到岐麦村北面的红旗村走亲戚,路过岐麦村时看见宋某某与宋子印抓在一起,旁边放着镢头和树条子,其就喊人把他们拉开后就走了。

8、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01年春节过后,下着小雪,看到在本村十字路口,宋子印与宋某某打架,其穿着木底草鞋走不快,等到跟前,打架就结束了,咋打的没有看清。

9、申请书,证实宋子印之妻胡某因对宋某某的重伤鉴定有异议,于2001年4月1日向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重新鉴定。

10、被害人户籍证明。

11、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3月18日10时宋子印被昆山公安局吴松江派出所抓获。

13、土地使用权证,证实宋某某住宅用地的情况。

14、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证实宋某某右侧面部外伤后纵形瘢痕,长度为7.7CM。

15、住院收费专用票据,证实宋某某的住院花费情况。

16、2001年2月15日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宋某某之损伤属轻伤。2001年3月21日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书:宋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2001年5月10日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证实宋某某右侧面部外伤后纵形瘢痕,长度为7.7CM。2001年5月17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意见书:同意永城市检察院法医对宋某某重伤的鉴定结论。

17、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子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宋某某之损伤不构成重伤,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宋某某的面部损伤已达十余年,其构成重伤有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书、被告人之妻胡某对宋某某伤情重新鉴定的申请书、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意见书证实,其要求重新鉴定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子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属初犯,且对本案发生双方均有过错,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子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5日,至2017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张新爱

                                             审判员   曹  娟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