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163号 |
原告郭建萍,女,出生于1971年4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有权,新密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盈,女,出生于1988年7月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萍诉被告陈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萍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建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建萍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郭建萍负担。
审 判 员 王俊峰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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