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908号 |
申请执行人薛淑娇,女,汉族,1978年1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405号中信广场4楼东区424室。 关于申请执行人薛淑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做出了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弘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弘置业有限公司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薛淑娇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书,申请我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法执字第9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金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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