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7号 |
原告郑某某,女,2007年7月2日出生,汉族。 法定监护人岳春红,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系郑某某母亲。 被告郑玉龙,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郑某某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郑玉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舒力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赵占伟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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