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颍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临民南初字第26号 |
原告贾彦,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贾书欣(系贾彦之父),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玉红,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焕青,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林素平(系张焕青之母),女,汉族。 原告贾彦诉被告张焕青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坤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彦及法定代理人贾书欣、委托代理人王玉红、被告张焕青及法定代理人林素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彦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15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患有癫痫病,被告经常犯病,还经常打骂原告。夫妻关系难以维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张焕青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张焕青辩称:原告提出与我离婚,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实,我没有向原告隐瞒病情,我的病是婚后才有的;原告无论说我好坏,我都没有打骂过原告,我对原告很好,我的病看好后,我可以出去挣钱养家糊口,原告这一段时间没回家,我以为是她工作忙,没想到她提出与我离婚。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15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18日(农历9月1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重阳。原告贾彦系一级听力残疾人,被告张焕青现患有癫痫病。原告贾彦在本县打工,近期没有回家,夫妻二人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平时缺乏沟通,偶尔因家务琐事生气,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敬、互爱、互助、互谅,为维护家庭的和谐,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贾彦提出与被告张焕青离婚,被告张焕青不同意离婚,本院不准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贾彦免交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付坤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爱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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