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47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田枝,男。 委托代理人:陈军,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鲁同福,男。 鲁同福因与陈田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田枝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田枝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被申请人鲁同福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3万元欠款是否存 在。证据证明23万元欠条是再审申请人陈田枝与被申请人鲁同福于2012 年5月29日算账时形成的。就本案该笔欠款欠条的出具应是申请人陈田枝对其所欠债务的书面承诺和认可。原一、二审庭审及审查听证时申请人陈田枝对该欠款实际不存在以及形成原因进行了解释说明,但这只是陈田枝的单方解释行为,同时提供的视听整理证据也不能证明欠条的存在是虚构的事实。原审依据申请人陈田枝出具的欠条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田枝申请再审时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原审判决错误。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陈田枝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田枝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0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 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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