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上法执字第110号 |
申请人任卫红,女,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 。 被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 原告任卫红与被告张卫东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作出了(2005)上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任卫红并非该调解书原告,对该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没有承受权利,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执行规定》第18条第一款(2)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任卫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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