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206号 |
原告蔡晓娜,女,出生于1984年3月14日。 被告李红彬,男,出生于1981年8月2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晓娜诉被告李红彬抚养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晓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二O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会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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