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710号 |
原告崔某某,女,出生于1982年12月16日,汉族。 被告常某某,男,出生于1982年8月24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崔某某自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俊峰
二○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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