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平刑初字第16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英超,别名侯保合,绰号“猴子”,男,1962年2月4日出生于信阳市浉河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1987年7月10日被原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1月1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志国,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于信阳市平桥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销赃罪,1993年2月17日被原信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1月1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英超、杨志国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玲姬,被告人侯英超、杨志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9月份的一天夜晚,被告人侯英超、杨志国伙同老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信阳市平桥区阳光花园小区附近,盗窃白色五星钻豹电动车、白色立马牌电动车、枣红色杂牌电动车各一辆。侯英超将白色五星钻豹电动车骑走后销赃得款500余元,其余两辆电动车杨志国和老幺各分得一辆。经鉴定,被盗白色五星钻豹电动车价值2100元。 二、2013年9月份的一天夜晚,被告人侯英超、杨志国二人经预谋后,窜至信阳市平桥区中心大道铁路桥附近丽水小区内,盗窃圣宝龙牌电动车和雅迪牌电动车各一辆,后侯英超将圣宝龙电动车骑走后销赃得款800余元。经鉴定,被盗圣宝龙牌电动车价值1960元。 三、2013年10月7日夜晚,被告人侯英超、杨志国二人经预谋后,窜至信阳市平桥区楚王城“紫荆花园”后一居民小区内,盗窃雅迪牌电动车和立马牌电动车各一辆,后侯英超将雅迪电动车以900元价格卖给其邻居季华,杨志国通过其朋友曹燕将立马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经鉴定,被盗雅迪电动车价值2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英超、杨志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价格鉴定,证人曹燕、季华、陈玉梅等证言,被告人侯英超、杨志国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英超、杨志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英超、杨志国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英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杨志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侯英超、杨志国的刑期均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 三、被告人侯英超、杨志国违法所得27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志 武 审 判 员 张 素 审 判 员 彭 洁 二 ○ 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沛 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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