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驻刑二终字第00031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人王耀武,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汝南县职业教育中心教师,住河南省汝南县梁祝镇马北村马北10号院。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里屯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建国、金庆立,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王耀武犯诈骗罪一案,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耀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王耀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耀武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 桂 东 审 判 员 王 建 峰 审 判 员 吴 德 河
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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