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驻刑二终字第56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保平,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3年7月21日被批准逮捕后外逃,2013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保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保平不服,以“没有殴打被害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保平犯故意伤害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 桂 东 审 判 员 吴 德 河 审 判 员 王 建 峰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 婷 |
上一篇:原告蒙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