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长刑初字第00164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永锋,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刘昱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永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被告人田某某趁长葛市德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地磅称重室无人之际,秘密安装无线遥控器,利用该遥控器具有减轻称重重量的功能,在2014年2月22日和2014年4月22日共四次收购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的废铁屑时秘密使用该遥控器,从而多获取废铁屑共9.335吨,被诈骗财物总价值16727元。被告人田某某以赔偿被害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田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张永锋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田某某系初犯、偶犯,已退赔受害人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人田某某趁长葛市德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地磅称重室无人之际,秘密安装无线遥控器,利用该遥控器具有减轻称重重量的功能,在2014年2月22日和2014年4月22日共四次收购长葛市宇龙管业有限公司的废铁屑时秘密使用该遥控器,从而多获取废铁屑共9.335吨,被诈骗财物总价值16727元。被告人田某某以赔偿被害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刘帅陈述,证人张喜文、侯玉甫、张彦峰证言,物证照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长葛市公安局和尚桥派出所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新郑市金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证明、交易明细、长葛市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明两份及谅解书、长葛长海不锈钢公司磅单及对照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田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田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该辩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代理审判员 吴丽丽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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