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782号 |
原告徐二坡,男,出生于1967年6月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建梅,女,出生于1973年10月2日,汉族。 被告赵根友,男,出生于1973年9月2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二坡诉被告侯建梅、赵根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二坡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二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二坡撤诉。 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创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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