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
| (2014)郑行申字第28号 |
王书亭: 你诉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局、第三人王月梅城建行政许可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190号行政判决不服,认为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局为王月梅颁发的(二七)建管(93)字第141号建筑许可证应该全部撤销,以原审认定事实及理由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证实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与王月梅均主张(二七)建管(93)字第141号建筑许可证第3项所涉的2间房屋是由自己所建,但你与王月梅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建房时间和建房人等建房情况,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局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颁发(二七)建管(93)字第141号建筑许可证时,该证第3项所涉的位置上是否建有房屋,基于王书亭实际占有并使用第3项所涉房屋的第二层,第一层系王月梅通行过道的事实,原审撤销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局为王月梅颁发的(二七)建管(93)字第141号建筑许可证第3项中第二层的许可部分并无不当,王书亭要求撤销建筑许可证全部内容的再审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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