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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渑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别名杨曾用、杨孬),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1995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
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渑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别名杨曾用、杨孬),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1995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5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5月1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周××到渑池县城关镇解放大街潘×经营的移动××××通讯门市,趁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撬开卷闸门进入门市内,盗走波导、联想等品牌手机12部、“闪迪”牌内存卡3个、现金26元。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2部手机共价值2860元,被盗的3个内存卡共价值65元。

另查明,涉案11部手机(价值2670元)、1张内存卡(价值15元)被公安机关追缴,已发还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的陈述,证人李一×、李二×、张一×、贺×、王××、吉一×、吉二×、张二×、杨××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破案报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部分手机、内存卡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周××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9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毁损,依法应当以盗窃罪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价值2685元的被盗物品已被追缴并发还受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二O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小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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