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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青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渑刑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青,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2008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5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
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渑刑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青,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2008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5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青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黄青酒后到渑池县××镇十字街路西200米袁××经营的平价超市购买商品时,黄青进到超市里间将袁××放在床上枕头下的2600元现金偷走。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青亲属退赔被害人袁××经济损失2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的陈述,证人黄×、姚××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派出所破案报告,安徽省青山监狱刑罚执行科释放证明以及被告人黄青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2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青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6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刘韶兴

                   

                                             二O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小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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