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内刑初字第199号 |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9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4)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瑞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翻墙进入被害人袁某家实施盗窃,在没有发现现金后离开。 2、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通过上锁的大门门缝进入被害人李某家,盗走现金500元钱。 3、2014年4月4日,被告人吕某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家,盗走现金600余元钱。 4、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吕某翻墙进入被害人袁某甲家,盗走现金700余元钱。 5、2014年6月9日,被告人吕某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甲家,盗走现金400余元钱。 6、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吕某翻墙进入被害人袁某乙家,盗走现金1180元钱。 7、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吕某翻墙进入被害人袁某丙家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后被周围群众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6月17日在实施盗窃时被群众抓获,后被带至内黄县公安局马上派出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王某、袁某甲、王某甲、王某丙、袁某丙等人的陈述,证人袁某丁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查询证明,抓获证明,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违法人员信息登记凭证,情况说明,被告人吕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 二、随卷转来小鸟牌电动车一辆,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秀文 审 判 员 李林生 审 判 员 张鹏宇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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