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887号 |
原告李海通,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鲜霞,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的李海通的妻子。 被告张乾,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通诉被告张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通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海通负担。
审 判 员 蔡金辉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 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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