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许刑执字第509号 |
罪犯吕钦贵,男,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4日作出(2006)新密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钦贵犯抢劫、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宣判后,2006年8月30日交付执行,2008年8月15日减刑九个月;2010年8月16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7月2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吕钦贵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吕钦贵2005年12月7日晚,该犯伙同他人窜至新密市超化镇郑家庄村煤矿,利用被子蒙头等手段,将该矿看门人范怀亮所在房子外面的一台价值13732元的SP-100型变压器卸开,取走内芯。2005年11月,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扳子、钳子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新密市大隗阳光纸业有限公司等三处,将正在使用的三台变压器机芯盗走。2005年11月15日晚,该犯携带扳子、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新密市超化镇新庄村加油站附近,将被害人郭保军的一间房门撬开,将屋内一台价值980元的电焊机,一台价值494元的电机盗走,该犯系主犯,又系累犯。 罪犯吕钦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四次(2013年2月15日;2013年5月15日;2013年10月19日;2014年3月16日),记功一次(2012年10月15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月22日)。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钦贵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钦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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