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2939号 |
原告靳鹏飞,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于中威,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裴,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牛宗涛,男,汉族,1966年2月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鹏飞诉被告牛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靳鹏飞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靳鹏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靳鹏飞承担。
审 判 长 赵运寿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延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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