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刘向红诉被告李安、符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太民初字第819号 原告刘向红。 委托代理人荣小龙,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安。 被告符亚杰(系被告李安之妻)。 原告刘向红诉被告李安、符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席长
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太民初字第819号

原告刘向红。

委托代理人荣小龙,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安。

被告符亚杰(系被告李安之妻)。

原告刘向红诉被告李安、符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席长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向红的委托代理人荣小龙、被告李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符亚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红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在太康县老冢镇经营一门市部,后经人介绍将门市部及货物转让给了二被告,二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0890元,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20890元。

被告李安辩称,2014年3月1日已还款5000元,当时结算时原告告诉被告房租租期到2014年8月份,但现在房东已不让被告继续使用房屋。其中190000元是原告转让给我的货款。

被告符亚杰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安与被告符亚杰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份,原告刘向红经人介绍将其经营的门市部及货物以19000元价格转让给了李安、符亚杰,后被告李安于2014年1月22日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内容为:“欠刘向红货款19000元正 李安 2014、1、22号”,2014年3月1日被告李安偿还原告刘向红货款5000元。另原告刘向红向本院提交销货清单一份,该销货清单载明:5月31日被告符亚杰购原告刘向红价值990元的货物,且未付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红将门市部及货物以19000元价格转让给了被告李安、符亚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该欠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2014年3月1日被告李安偿还原告刘向红货款5000元,且原告当庭予以承认,被告偿还时应依法予以扣除。被告李安与被告符亚杰系夫妻关系,对以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销售鑫宇电器货款990元,因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是在双方结算后进行交易的,对该部分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安、符亚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刘向红支付欠款14000元 ,二被告李安、符亚杰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刘向红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元,由原告刘向红负担54元,被告李安、符亚杰负担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席长风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志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