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035号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035号 原告邵某某,女,出生于1958年6月3日,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出生于1952年12月19日,汉族。 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锋 审 判 员 陈洪之 审 判 员 杨树安
二O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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