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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获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某某,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3年11月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
新乡市获嘉县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获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原某某,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3年11月5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4日经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获嘉县公安局执行。2014年6月23日经获嘉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获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获检公诉刑诉(201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素芳、刘智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9年8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原某某明知“无根绿豆芽素”系禁止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的违禁品,为使其加工生产的绿豆芽品相更好,在生产的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无根绿豆芽素”,每天加工生产约六、七百斤绿豆芽,销售至市场供人食用。

2013年10月17日,获嘉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原某某在获嘉县城关镇东城后村小作坊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扣押“无根绿豆芽素”,并提取已添加使用“无根绿豆芽素”的绿豆芽产品若干。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检测:原某某处提取的绿豆芽及“无根绿豆芽素”内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

上述事实,被告人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原某某、樊某某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计量认证证书;物证:“无根绿豆芽素”2包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原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二、被告人原某某用于在生产绿豆芽过程中掺入的“无根绿豆芽素”2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秀艳

                   

                        二0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黄  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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