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民初字第2625号 |
原告郑强,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新郑市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丽昊,女,1984年4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宏伟,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强诉被告高丽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郑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郑强负担。
审 判 员 赵文奇
二Ο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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