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驻民四终字第17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春阳,男,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保航,经理。 上诉人牛春阳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3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春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驻马店市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物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牛春阳系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天中第一城小区12幢4单元3层西户业主,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114.93平方米。2009年12月31日,牛春阳(乙方)与置地物业公司(甲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甲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与管理、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及绿化。物业管理费以人民币现金形式交纳,为方便起见,甲方预收一年管理费,业主应于管理费到期前半个月续交管理费;住宅按建筑面积收费0.48元/平方米(不含公共水电等费用,其费用由业主均摊)等条款。协议签订后,牛春阳预交了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从2010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牛春阳一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后置地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酿成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置地物业公司、牛春阳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置地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后,享有依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牛春阳负有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牛春阳未按期交纳,构成违约。置地物业公司请求牛春阳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牛春阳所欠三年物业管理费共计为114.93平方米×0.48元/平方米×12月×3年=1985元。关于牛春阳以其所居住的房屋存在墙体裂缝、漏水等现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因牛春阳的房屋裂缝、漏水属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置地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牛春阳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不予采纳。关于牛春阳辩称其所居住的小区绿化不整洁,服务不到位,未向原审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该项辩称不予以采纳。原审法院判决:限牛春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驻马店市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98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牛春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牛春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房屋墙体开裂,小区绿化不整洁,服务不到位等,置地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其拒绝交纳物业费于法有据。原审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诉讼费。 置地物业公司未答辩。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置地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享有依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权利,牛春阳负有按照其房屋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牛春阳未按期交纳,构成违约。置地物业公司请求牛春阳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予以支持。牛春阳以其所居住的房屋存在墙体裂缝、漏水等现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因牛春阳的房屋裂缝、漏水属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置地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牛春阳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关于牛春阳上诉称其所居住的小区绿化不整洁,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其在二审庭审时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该照片系其小区照片,也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问题。关于牛春阳上诉称原审程序违法的问题。牛春阳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牛春阳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牛春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牛春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瑞霞 审 判 员 张怀珍 审 判 员 于俊义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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