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374号 |
原告杨聪明,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爱芳,女,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孟丽,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娃,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聪明、李爱芳诉被告杨娃、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聪明、李爱芳于2014年8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聪明、李爱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聪明、李爱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聪明、李爱芳负担。 审 判 员 王景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乔 梁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