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长少初字第00059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2013年2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长葛市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2月1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9月2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11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11月6日被河南省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2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贾某某,男。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11月2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12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贾某某、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张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贾某某、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2月1日13时许,被害人朱某某驾驶长葛市8路公交车行驶到长葛市官亭乡三号路九牛站路口处时,与豫KEU896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朱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贾某某、李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等人对被害人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进行辱骂、随意拦截殴打,致使现场聚集二百余人围观起哄,社会秩序混乱。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某某伤情为轻伤。案发后,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贾某某、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贾某某、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13时许,被害人朱某某驾驶长葛市8路公交车行驶到长葛市官亭乡三号路九牛站路口处时,与张某某的豫KEU896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朱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张某甲到现场,张某甲又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等人到现场,被告人李某甲听到村里广播后也到现场。被害人朱某某打电话叫被害人刘某某、吕某某到现场处理事情。后双方言语不和,发生冲突,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贾某某、李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在现场起哄闹事,后又对被害人吕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进行辱骂、殴打,致使现场聚集二百余人围观起哄,社会秩序混乱。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某某伤情为轻伤。案发后,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3年2月1日中午,我们村的李某某小孩周岁,在官亭乡九牛站九龙饭店请喝酒。快结束时,李XX问我要我的面包车钥匙,我说他没驾驶证没给他。大概过了十几分钟,我下楼在饭店不远处见我的车在路边停着,车前保险杠和车牌都不见了。李XX从车上下来,给我说他开我的车在俺村南口拐弯的时候跟中巴车撞了。我就跟李XX一起走到中巴车跟前问中巴车司机怎么回事。中巴车司机是个年轻人说话很冲,还说我们撞着车还跑,说他已经报警了。我也嗓门比较大,那个司机我们就吵了几句,我当时就气的要揍他,但是旁边人拦着没打到他,中巴车司机就说我打他了,坐在地上打电话报警。中巴车司机那边也过来了四、五个人。旺哥是本地人,跟我们村的人熟悉也跟对方熟悉,就在我们中间调解。我们村里也过来人了,越聚越多,双方你一句我一句的在争吵。对方不知道谁问了一句,我有几个爸,我们村的人不愿意了。本来我们村人就很多,后面的人推前面的人,往公交车司机那个朋友那里挤。我站起来看到有几个人围着俺爸,有两三个人在拉扯我爸,还有人打我爸一拳,我骂着他们就冲过去,不知道是谁跺了两脚跺到我肚子,我就坐在地上了。当时我看到一个人躺在地上了,我就往人群后面去了。这时我看到俺村的人又往西边去在跟对方争吵,说我们下集的来这儿就好欺负等一些话。我过去看啥情况,没走到跟前感觉自己肚子疼就坐在路边了。过了一小会儿我从轿车下面看到一个脚穿蓝色运动鞋的人躺在地上。大概过了几十分钟医院的车来把我拉走了。后来事故科的人找我调查事故的事,我跟他们说是李XX开的车,事故科去也没找到人,李XX已经跑了,2号晚上派出所民警就把我传唤到派出所了。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3年2月1日中午,我们村的李某某小孩周岁,请村里的人喝酒。饭后我们在李某某家打麻将,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李XX没驾驶证开他的车碰住公交了,让我找个有证的人过去顶替。我让李某某去看看咋回事,张某某又一次打电话,我才喊着人过去。我去看到翟XX在说事。张某某给我说对方已经报警,李XX跑了,让我找人顶替。我正在找人顶替时,看见人群从东往西拥挤着,还喊着打,在撵一高一低两个人。在路南边李某某用脚朝个子高的男子身上跺了一脚,一下就跺倒了。李某甲、贾某某等围着另外一个个子低的年轻男子打,李某某紧跟着也跑过去打那个个子低的男子。大概几十秒的时间,警察过来了,那两个人已经受伤了,一个在地上躺着,一个坐在地上抱着头。后来李某某、李某甲、贾某某我们几个怕警察抓,商量着出去躲躲。我们在议论事儿是因为啥引起的,贾某某说要不是那个人说张某某几个爹的骂人话,李某甲就不会上去打了,今儿就打不了架。我问他们今天打了几个人,好象贾某某说的打了三个人。李某甲说,那个人格外嚣张,我上去一拳就把他打倒那儿了。我在现场打了一个个子高的男子,用脚朝他身上跺了几脚。李某某、李某甲、贾某某、贾黎明等人是在现场动手最多的人。那天我上身穿黑色皮衣,李某甲上身穿绛红色毛领皮衣,贾某某穿深灰色棉袄,李某某穿浅绿色毛领棉袄,张某某穿灰色棉袄,他的左耳朵有残疾。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今年的2月1日中午俺村李某某的儿子一周岁,安排请客喝“过岁”酒。我吃完饭就回村到李某某牌场打牌,有我和贾某某、李某甲、李子龙、张某甲等人。我们正在打牌时,张某甲接个电话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儿张某甲给贾某某打电话说:张某某的车在路出事儿了,对方来了三四车人要打架,让我们喊着人都过去。俺们几个都没有出去。大概过了一会儿张某甲又给贾某某打电话叫我们过去,这个时候我们听到村里的喇叭响了,俺村村干部李X甲在喇叭上喊:九牛站路口有本地人打移民,全村人都去九牛站路口。我和贾某某、李某甲等人都全部跑去了。到现场后,看到3号路上有上百人在围观,看到那个开8路车司机在地上坐着,听周围人说张某某打司机了,双方的人在协商事儿。我们就在周围围观,看了一会儿双方还是没说住事儿。这时俺村李X甲站出来问对方咋回事儿,对方一个男子问李X乙是张某某的啥,李X乙说是张某某的三爹,对方那男子就说:这个是他爹,那个是他爹,他有几个爹。这时我们村人一听都恼火了,就开始骂对方并往前冲要打对方,警察在拦着我们不让往前冲,当时我们村人太多,警察根本拦不住,拦我们的警察在人群里也跟着被打了。张某某也冲着上前打,我看到俺村张某甲拿了个路边的砖头朝对方一个男子头上拍了一下,那个男子就被打倒在地上了不动了。对方那个跟李X甲争吵的年轻男子和一个高个中年男子往西边跑了,李某甲就站到一个三轮车上骂对方,骂的很难听。我跟着俺村的人又往西撵上对方那两个男子,用手拽着那个高个的领子准备打,后面拥挤的人把我和那个高个一起挤倒地了,周围人就乱打那个高个。我起身撵着另外那个低个年轻男子,用拳头往男子身上打。当时人很多都是乱动手打,我也喝多了酒也是往那男子身上乱打。这时不知道谁跺了低个男子一脚,低个男子脸上流着血就停手没人打了。这时警察也跑过来了,我也离开现场回家了,后来听村上人说公安局在调查大人这事儿,我就去外地打工躲起来了。那天我上身穿浅绿色毛领棉袄,李某甲上身穿绛红色毛领皮衣,贾某某穿深灰色棉袄,张某甲穿黑色皮衣,张某某穿灰色棉袄,他的左耳朵有残疾。 (4)被告人贾某某供述:被告人贾某某供述的事情起因、经过与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基本一致。还供述看到张某甲拿个路边的砖头朝对方一个男子头上拍了一下。李某某和李某甲在现场边起哄边骂对方,他们是否动手打人,没看见。张某某当时也挽着袖子上前挤着打,打没打住人我不知道。我在现场跟着我们这边的人一起起哄骂对方,往前冲着打对方,但是我没有打住对方。我当时上身穿深蓝色布料棉袄,李某甲穿绛红色毛领皮衣,张某甲穿黑色皮衣,李某某穿浅绿色毛领棉袄,张某某穿灰色棉袄,他的左耳朵有残疾。 (5)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3年2月1日中午俺村的李某某家儿子过周岁安排吃饭,我在酒席上喝了点白酒吃过饭就回家了,听到外边闹哄哄的,从家里出来听说三号公路上车碰住车了。我跑到公路上看到人多得很,大概有百十人,一辆公交车停在俺村村口南边的地磅附近,旁边地上坐了个年轻孩儿。当时俺村的李X乙、李某某、张某某、一个拄拐杖的姓周的60多岁正在和另外一个年轻人争执,对方问李X乙与张某某是什么关系,李X乙说是他三爹,对方说他(指张某某)有几个爹。我在边上有点生气,就说:你这人咋就不会说话,人不就一个爹一个妈,你这不是骂人哩呀。那个姓周的也说:你这个年轻人真不会说话,你这是挑拨是非哩。我和贾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一拥而上冲向对方,当时警察在中间拦着我和周围的人,但人太多他们控制不了。我一直盯着当时说张某某有几个爹的那个年轻男子,那男子往西跑了,我就顺势站到一辆三轮车上站在上面指着骂。大概骂了半分钟,我就下三轮车回家了。我当天上身穿绛红色毛领皮衣,贾某某穿深灰色布料棉袄,张某甲穿黑色皮衣,李某某穿浅绿色毛领棉袄,张某某穿灰色棉袄,他的左耳朵有残疾。 3、被害人陈述、辩认笔录 (1)被害朱某某陈述:2013年2月1日中午一点半左右,我开着8路公交车行驶到3号路移民新村南口处,一辆面包车撞住我的车,也没停。我打电话报警,下来追那辆面包车。面包车上下来两个人,我说碰住车了,你们跑啥嘞,他们其中一个人就往我头上捶了一拳,我没还手,就坐在地上等交警。打我的那个人又打电话让村里出来几百人,灭了我。一会儿从移民村出来一二十人。我说去医院,移民村村民不让去,有几个移民要冲过来打我,吕某某上来护住我不让他们打。双方争吵了几句,移民村的人就冲上来打人,一群人把王某某打倒在地上,一群人追着吕某某打,我追上去后,看见吕某某坐在地上,浑身是土,左眼往外流血。 被害人朱某某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辨认出打自己的是张某某。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3年2月1日大约13点多,我坐长葛至大孟的公交车去佛尔岗买鱼,走到3号路九牛站西头的时候,车急刹车停住了,一辆面包车行驶到车前面了。我下车看见一个20多岁的男的打公交车司机一拳,司机就坐在地上,随后有人围过去了。后来我去公交车司机前拉他去看病,面包车一方不让。那个打公交车司机的男的一身酒气,随后越吵越凶,面包车一方的很多人推过来就要打架。我在中间劝架,但是他们人多,我根本挡不住。那个打公交车司机的男的往我肚子上跺几脚,又往我太阳穴部位打两下,头部打了几下,最后用拳头往我右眼鼻骨处打了一拳,我就晕了。 被害人王某某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辨认出打自己和朱某某的是张某某。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3年2月1日下午14时左右,我外甥朱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九牛站西头被打了。我到九牛站西头那里看见朱某某坐在地上抱着头。朱某某说前面一辆面包车肇事后又往前开了一段,面包车上的人又打了他,我让朱某某报警了。移民村的人过去要打架,我就又打了一次报警电话,在朱某某跟前听他们理论。后来你们去了,人越聚越多,我就被挤到了外面,移民村的人就开始起哄,说要打人,说着就推过来打了起来。有个年轻去买鱼的男的被打躺下了,我赶紧用身体护着朱某某到路边。他们又撵着吕某某打,我又去护着吕某某去西边走。这时候有个年轻男子先往我左后胯部跺了一脚,随后又有一个中年男子过来往我头上左右各打一下,我就晕倒在地上,赶紧抱着头,感觉身上头上被人乱踢一阵子,再后来我就不知道了。打我的人年轻男的有20多岁,身材较瘦,身高一米七左右,短发,耳朵有残疾。中年男的大约40多岁,上身穿颜色发青的衣服,上面带着毛领子。 被害人刘某某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辨认出打朱某某和吕某某的是张某某。 (4)被害人吕某某陈述:那天中午14点多,我兄弟朱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三号路与九牛站村交叉口被人打了。我到那后,看见朱某某在地上坐着,一个年轻孩儿也在地上坐着。我问怎么不把人送到医院,一群人围着朱某某,指着他的头吵,我说有事到派出所说,我是他哥。人群中有个上穿褐色皮衣带毛毛领子,嘴里吸着烟的40多岁的男的喊了一句打他,我一看他们要打我,就挤出人群沿着路往西走。没走几步,那群人追上我,那个喊着打我的人上来往我头上捶了一拳。刚开始在地上坐的年轻孩儿站起来冲出人群,往我身跺了一脚,追上的那群人就围着我拳打脚踢的,把我打倒在地。我倒地后用护着头,但是那个喊着打我的人用脚往我左眼上连着踢了几脚,还有一个人也用脚往我左眼的部位踢了几脚。其他人往我身上和头上跺,他们打了二三分钟左右,看到我左眼往外冒血,就跑了。那个上穿褐色皮衣带毛毛领子,嘴里吸着烟的40多岁的男的用拳头往我头上捶了一拳,我倒地后往我左眼踢了几脚。还有一个穿浅绿色羽绒服,毛毛领子,四十岁左右,有点秃头的男的在我倒地后也往我左眼踢。打我的还有那个年轻孩儿,二十岁左右,有个耳朵有点残缺,往我身上跺了几脚。还有一个三十岁左右的中年男的,穿着蓝色夹克,短发,脸颊当时很红,还有两个三十岁的男的,深蓝色上衣,长发。 被害人吕某某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辨认出打自己和朱某某的是张某某、贾某某、李某某,打自己的是李某甲。 3、证人证言及证人辨认笔录 (1)证人张某证言:喝酒的年轻人,还有一个穿青色毛领棉袄的把刘某某打倒在地上,又往刘某某头上踢了两脚,旁边的人往刘某某身上跺了几脚。然后喝酒的年轻人、穿毛领上衣的男的、吆喝打人的戴眼镜的男子、还有一个穿褐色毛领上衣的男的四个人撵上吕某某把他打倒在地上。打吕某某的有之前打刘某某的那两个人,另外一个戴眼镜的40多岁的男的,穿灰色羽绒服,还有一个是穿褐色上衣的,也带毛领,有40多岁。 证人张某辨认笔录:证人辨认出打吕某某和王某某的是李某甲,打吕某某和刘某某的是李某某。 (2)证人翟某某证言:我看见有几个本地的村民拉着吕某某往旁边的饭店里走,但是有几个移民村民追上去打吕某某,有个人上去搂住刘某某的脖子,用拳头把刘某某打倒在地上,其他人上去往吕某某身上乱跺,等把打吕某某的人拉开后,我看见吕某某用手捂着左眼,左眼往外流着血。其中一个人穿着深褐色皮衣,领子上带着毛毛,五十岁左右,还有个年轻人,其中一只耳朵残缺了一半,他打的刘某某。 (3)证人朱某某证言:那个别人叫他张某某的一拳把那个坐车的男青年打躺下了。一个穿蓝颜色带毛领棉袄的、穿褐色带毛领上衣的,把刘某某打倒在地上。这两个人还有几个人撵着打吕某某,把吕某某打躺下了,之后那个穿褐色上衣的男的又站在三轮车上吆喝说打死他们什么的。 证人朱某某辨认笔录:证明证人辨认出打朱某某的是张某某。 (4)证人毛某某证言:殴打公交车上乘客的有一个黑色皮衣,胖胖的,中等身村,说是那个面包车司机的叔叔,还有一个浅绿色皮衣,毛毛领子,有点秃头,高个子,其他参与的不记得了。殴打刘某某的有那个穿黑色皮衣的那个。殴打吕某某的有那个穿浅绿色皮衣,毛毛领子,有点秃头,高个子的人。 证人毛某某辨认笔录:证明证人辨认出打人的穿浅绿色毛领的男的是李某某,打人的穿黑色皮衣的男的是张某甲 (5)证人翟某甲证言:移民村的不让那个年轻孩儿道歉,还让那孩儿也装病躺在地上。他们把一个坐车的年轻孩儿打倒在地,我不在意是谁打的,随后刘某某被打倒在地,我也不知道是谁打的。一个穿皮衣的人站在三轮车上吆喝着说打他们,随后他下来就和几个人去打一个中年男的。我看视频了,打人的有一个穿浅绿色带毛领上衣、有30多岁,一个穿咖啡色毛领皮衣的、一个戴眼镜男子、一个圆脸短发蓝色夹克的。 证人翟某甲辨认笔录:证明证人辨认出打人的穿浅绿色带毛领的是李某某,打人的穿咖啡色带毛领的是李某甲,打人的圆脸穿蓝色夹克的男的是贾某某 (6)证人关某某证言:我见到四个人动手打了,三轮车上站的那个人穿咖啡色棉袄带毛领、有个穿灰色棉袄带眼镜的男的,还有一个穿浅绿色毛领衣服的男的、还有穿蓝色夹克的男的,他们都动手打人了。 证人关某某辨认笔录:证明证人辨认出打朱某某的是张某某,打人的穿咖啡色带毛领棉袄的是李某甲,打人的穿浅绿色毛领棉袄的是李某某,打人的穿黑色夹克的事张某甲。 (7)证人翟某甲证言:出纠纷后,帮忙在中间说事,不知道怎么着,他们就打起架,我没看清楚怎么打的,只看见有人在路上坐,眼睛流着血。 (8)证人李某证言:证人系张某某妻子,看见路边躺了一个人,眼部有些血肉模糊,人群里有人说让张某某也躺地上,张某某就躺地上了。当时我们村有几个喝了酒在中间起哄挑事,要不然也不会打架。 (9)证人薛某某证言:第一次打的时候,我站得有点远没有看到,只是发现地上躺了两个人,接着人群直接往西边,有三四个人打后来那个左眼流血的孩和一个四五十岁的人,打人的其中一个四十多岁,中等身材,一个二十多岁。 (10)证人李X甲证言:证人系移民村村民。我看见贾某某冲在前头用拳头打对方的人,李某某也冲上去打,把一个人打倒在地上。李某甲站在一辆三轮车上大骂,骂着骂着又从三轮车上下来,和俺村的村民把第二个人推到西边。当时起哄闹事的有十几人,其中贾某某、李某甲、李某某闹得最厉害。我看见贾某某打人,李某某打人,李某甲打人了。 4、许昌安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安司鉴(2014)临鉴字第025号伤情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吕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5、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害人王某某本人不愿意对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6、案发当天的视听资料一份、照片12张:证明案发当天的情况。 7、处警民警张静春情况说明一份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天现场的情况,及戴眼镜的男子和穿褐色毛毛领上衣男子和穿绿色棉袄带毛领的男子起哄的厉害,耳朵有残疾的男子先动手打人。经张静春辨认打人的穿褐色毛领上衣的男的是李某甲,穿绿色棉袄的带毛领的是李某某。 8、处警民警高占伟情况说明一份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天现场的情况,张某某动手打人,圆脸中年男子和戴眼镜的男子动手打人。经高占伟辨认打人的圆脸中年男子是贾某某。 9、被告人户籍信息和照片:证明被告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0、被告人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河南省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南刑终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经查询张某某、张某甲、贾某某、李某甲无犯罪前科、无在逃、无吸毒史,李某某有前科、无在逃、无吸毒史,在1996年11月6日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1、到案经过十份:证明张某某、贾某某、李某甲系抓获到案被拘留,张某甲被传唤到案,李某某系投案自首。 12、协议书与收到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吕某某和王某某已经收到五个被告人的赔偿款并且谅解被告人。 13、本院对五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四份、悔过书五份:证明五被告人认可起哄闹事打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李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仅认可起哄闹事的事实,而对于打人的事实予以否认,但三被告人后又对打人的事实予以认可,结合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可以确认五被告人参与了起哄闹事并打人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在他人与同村村民发生纠纷后,不能冷静处理,纠集同村村民到现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贾某某、李某甲伙同同村村民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现场秩序严重混乱,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贾某某、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贾某某、李某甲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贾某某、李某甲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贾某某、李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长葛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韩彩霞 审 判 员 刘 芬 审 判 员 董保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尹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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