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长刑初字第00138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某某,男。2014年3月16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份,被告人谷某某主动与办假证人员联系,并提供信息,将位于长葛市的一处房产以其妻谷占梅的名义伪造了房屋产权证一本(房产证号:长葛市产权证长字第00008855号)。谷某某的行为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份,被告人谷某某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一本(证号:长葛市房权证长字第00008855号,房屋所有权人:谷占梅),后该证被长葛市房产管理局予以没收作废。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首智、鲁国庆、谷占梅证言、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刑事照片、长葛市房产管理局证明、长葛市房地产产权监理所证明、公证书、借据、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谷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赵明辉 审 判 员 岳全中 人民陪审员 刘文智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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