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661号 |
原告魏某某,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某某,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尚玉拴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增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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