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巩民初字第3683-3号 |
原告赵兴敏,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进朝,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钦水,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公立,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建华,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敏诉被告范钦水、李公立、白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敏于2014年4月14日以已与对方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兴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元,减半收取一千八百五十元,财产保全费一千三百七十元,共计三千二百二十元,由原告赵兴敏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峰 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 人民陪审员 郅秋勤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付碧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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