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巩民初字第3719号 |
原告张青道,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顾县镇回龙湾村。 被告邵明锋,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回郭镇东庙村染房街81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 负责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欢欢,系该公司巩义营销服务部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道诉被告邵明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3年12月27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张青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财产保全费一百二十元,共计一百四十五元,由原告张青道负担。
审 判 员 张 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