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巩民初字第3439号 |
原告杨占营,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韩红霞,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玉普,巩义市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平安,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营、韩红霞诉被告郑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占营、韩红霞于2014年1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占营、韩红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财产保全费二百二十元,共计二百四十五元,由原告杨占营、韩红霞负担。
审 判 长 王景峰 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 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付碧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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