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巩民初字第3702-2号 |
原告张帅杰,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送表乡丁村31号。 被告李建辉,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北山口镇水地河村荆枝沟当中门3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帅杰诉被告李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4年4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张帅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帅杰负担。
审 判 长 李延娜 审 判 员 王景峰 审 判 员 张 宁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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