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58号 |
原告赵海法,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伟杰,又名张贤杰,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法诉被告张伟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法于2014年2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海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海法负担。
审 判 员 李延娜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