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民初字第869号 |
原告刘书宗,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张占亭,男,1963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宗诉被告张占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宗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书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书宗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刘书宗负担。
审 判 长 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 人民陪审员 耿建坤
二Ο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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