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民初字第3294号 |
原告王文龙,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焕廷,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晏昊,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江,董事长。 被告金鼎澳门国际饭店。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世纪大道与友谊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徐冰冰,董事长。 被告孙红敏,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攀登,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文龙诉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金鼎澳门国际饭店、被告孙红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焕廷、晏昊、被告孙红敏的委托代理人闫攀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被告金鼎澳门国际饭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份,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了被告金鼎澳门国际饭店的酒店装修工程,之后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联系到被告孙红敏和原告王文龙等人让其做灯饰装修工程,并承诺劳务费200元/天。2013年8月8日,原告在施工现场固定灯的吊链时触电受伤,随后被工友送往郑州第一人民医院港区医院抢救。2013年8月9日,原告因伤情严重转至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各被告互相推诿,均不愿承担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75693.4元。 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被告金鼎澳门国际饭店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关答辩材料。 被告孙红敏辩称:被告孙红敏是上海奥拓灯饰有限公司的代表,该工程是由上海奥拓灯饰有限公司承建。原告王文友与被告孙红敏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是由被告孙红敏帮同事联系到的工人。被告孙红敏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由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公司承担。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孙红敏的诉讼请求。被告孙红敏保留要求原告返还被告孙红敏出于道义垫付的46000元医疗费。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6日,上海奥拓灯饰有限公司由被告孙红敏作为委托代理人与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灯具购销合同一份,由上海奥拓灯饰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被告金鼎澳门国际饭店的装饰装修工程供应价值590000元的各类灯具,并负责安装。 上海奥拓灯饰有限公司供应的灯具陆续到货后,被告孙红敏电话联系曾经熟识的河南省通许县练城乡黑王村村民王传福,并请其召集数人到工地安装灯具。王传福遂邀请同乡人王艳群、汤士卫及原告王文龙于2013年7月底一同前往。 2013年8月8日,原告王文龙在参加安装吊灯施工中,因遇漏电现象造成原告触电受伤,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以建设方金鼎澳门国际饭店、承包方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灯具工程供货安装方上海奥拓灯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红敏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庭审后,经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征求原告王文龙是否同意追加上海奥拓灯饰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予以反对。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龙在其同乡王传福的召集下到被告金鼎澳门国际饭店的装修工地安装灯具。根据庭审中被告孙红敏提供的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奥拓灯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6日签订的灯具合同可以确认:上海奥拓灯饰有限公司是被告金鼎澳门国际饭店灯具安装工程的分包人,被告孙红敏是上海奥拓灯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工程负责人,上海奥拓灯饰有限公司不参加诉讼不能确定本案的赔偿义务人、不能查明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文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 赵狗信 人民陪审员 李子法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楚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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