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877号 |
原告景建东,男,出生于1964年5月8日。 被告徐石磙,男,出生于1948年3月6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建东诉被告徐石磙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建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俊长
二O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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