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546号 |
原告孙建成,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翟光玉,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孙建成诉被告翟光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翟光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建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建成撤回对被告翟光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建成负担。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龚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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