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309号 |
原告张遂,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米河兴华建筑材料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遂诉被告巩义市米河兴华建筑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遂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遂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孙改军 人民陪审员 赵现明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