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450号 |
原告魏俊红,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科华,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俊红诉被告王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俊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继卫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媛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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