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590号 |
原告:郑州铭航工贸有限公司,住巩义市小关镇。 法定代表人:赵丽平。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亚杰,曾用名刘雅杰,男,汉族,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铭航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亚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铭航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铭航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铭航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州铭航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龚倩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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