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606-3号 |
原告: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钱建彬,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兴华,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留栓,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纪贵良,男,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学梅,女,1952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纪丽平,女,2000年7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纪炳旭,男,2005年6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闫留栓、纪贵良、周学梅、纪丽平、纪炳旭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 判 长 何剑平 人民陪审员 孙建一 人民陪审员 贺淑花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贺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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